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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北宋]我要当太后 第55章 第 55 章

作者:舒钥钥 分类:其他类型 更新时间:2025-06-22 12:51:29 来源:文学城

“周氏与司香使称朱家香料有疵,怕是强行附会,意在逼朱家交出皇商之职,这谢氏借此要挟,估计这局也是他们合谋所设。商人逐利本无可厚非,却不该口无遮拦,拿皇家事体牵强附会。更可恼的是私设刑堂、关押百姓,这简直是视官法如无物!” 右推官张雍喃喃自语,似在理清思路,又似在宽慰同僚。

“你怎知此事子虚乌有?后宫秘辛岂容你我揣测?这事必须查个水落石出!”左推官孙锡反驳张雍的乐观之见。

“但若属诬告呢?此事并非没有可能。否则为何让两个小娘子出面告状?未嫁女子若因无知或受人唆使而诬告,按律常被视作‘弱势无知’,处罚从轻甚至免罪。《宋刑统》有载:‘年八十以上、十岁以下及笃疾者,告事不实,勿论。’”吕瑞如想起吴悦在堂上自称读过《宋刑统》,觉得这个小娘子太邪乎。哪有女子会读此等律典?她必定早有准备、暗藏图谋。

“诬告自家香料有疵、残害皇嗣?只为拒绝一门亲事?世上岂有急着往断头台上凑的人?当性命是儿戏么?”作为在场官职最高者,王砺却不认同此等轻忽之见。他能在年纪轻轻便绯袍加身、官至开封府左判官,付出了不少努力。要知道京畿官贵,这位置比外州的通判、知州更受他人高看,容不得半分懈怠。此案必与禁中有所牵扯,须得彻查,断不可等闲视之。

“那便去禀告杨大人?” 张雍小心翼翼问道。

“去吧,只恐此案已非开封府能独断,上头得知后定会遣人查办。”王砺起身正了正幞头,将诉状收入袖中,就准备出门寻杨大人。

“三司会审?”其余三人听罢,均是瞠目结舌。

他们虽曾听闻唯有大案要案才会启用此等审理程序,却未想今日自己竟会亲身卷入。乍然生出一种奇妙的参与感,恍觉能得见之前见不到的紫袍朝廷重臣,如若将此事办妥,说不定还能映入官家眼帘,日后仕途晋升亦能更为顺遂。念及此,三人也都正了正幞头,理了理官袍,在王砺的带领下径直往议事厅而去。

开封府议事厅

杨日严扫过诉状,第一反应便是“息讼”。他认定此案当归为民事纠纷,所谓香料牵扯后宫皇嗣纯属无稽之谈,不过是商人惯用的奸诈手段罢了,遂要求王砺等人将案件以婚约争议为由打回。

在北宋,诸多民事纠纷(如遗产分配、婚约争议)会因为官府鼓励“息讼”,常被打回交由宗族长老调解。未嫁女子往往被要求服从宗族裁决,而非径直诉诸公堂,这就是社会伦理的隐性约束。

张雍闻言面露犹豫,拱手道:“大人,此举是否有欠妥当?”

杨日严目光一凛,瞪了回去,沉声道:“诉状中称男方隐瞒病症,又不是没可能治好,迟几年再嫁便是。待成婚时若病症还未疗愈,届时再行控告亦不迟。”

言罢,他摇头晃脑道:“婚约既成还要悔婚,此等背信弃义之举,果然是商户做派。行了,退下吧,莫要打扰本官看书。” 说罢径自往后堂去了,再不搭理众人。

王砺等人犹豫片刻,向杨日严所处的后堂隔空行了一礼,便依次退出议事厅。

归途中,吕瑞如率先打破沉默:“我等便按杨大人的意思处置?”

孙锡面露不忿,刚欲开口,却被张雍拽住了衣袖。

王砺环视三人道:“先回去告知那告状的小娘子,听听她作何说法。”

三人闻言,皆心下了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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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悦与朱涴妤又被传至公堂,见堂上一位绯袍青年端坐上座,身旁侍立着三位绿袍官员。她心知这便是左右判官与左右推官。未见权知开封府杨日严,她倒也不意外,料想众人此前禀事,必是领了“息讼”的指令。杨日严此人,果然秉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。

但这四位官员联袂而至,定是对案件处置另有考量。

北宋司法讲究“鞫谳分司”,这可是及其具有创新性的设计,其核心在于将案件的事实审理与法律适用分离,由不同官员独立负责,形成权力制衡机制。

鞫司就是事实审,由司理参军、推勘官等官员组成,专职调查案件事实,包括讯问嫌疑人、收集证据、勘验现场等。

谳司则是法律审,由司法参军、检法官等官员组成,仅负责检索法律条文,提出量刑建议。

“鞫谳分司”制度为中国古代首次系统化的司法分权实践,早于欧洲近代司法分权改革(18世纪启蒙运动后的司法独立制度)约七百年。

此外,案件审结后,须由未参与审讯的官员核对供词,确认无冤后方可判决。若犯人翻供或喊冤,必须更换审判机构或官员重审,最多允许三次“移推”,这都是为了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。

接着,由推官起草判决书,须详细注明事实认定与法律依据。其后,判官对拟判内容进行庭审核查,最终由权知定判签署判决。死刑案件需报刑部复核,最终由皇帝批准。

但是元朝时,蒙古统治者以宋代司法程序繁琐为由,改由行政长官统揽司法权,正式废除“鞫谳分司”制度。明清虽设刑部、大理寺、都察院“三法司”,却未恢复宋代的审检分离机制 ,将司法权或集中于地方行政长官(如知府、知县兼理司法)。元朝时导致行政与司法职能合一,明清时期使司法沦为皇权附庸,相较宋代司法文明均明显倒退。

然而宋代司法亦存局限,法律条文庞杂繁密,官员多依赖胥吏检索法条,致使胥吏常借机操控判决。且“鞫谳分司”制度需大量司法资源支撑,财政压力使其难以在基层全面推行。尽管该制度设计精密,蕴含分权制衡防范司法**的思路,但受制于 “王在法上”的**本质 —— 程序正义终究难敌皇权干预。典型示例就是宋高宗,以敕令绕过“鞫谳分司”程序,制造岳飞冤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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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见绯袍官员轻叩惊堂木,朗声复述杨权知的命令。

吴悦深知,若就此认可判词、以原告身份撤案,官府便会终止调查,眼前四位官员自不会再有异议。可若她拒不接受,这堂上四人定会依循北宋制度。判官与推官均具备独立司法权,启动独立审查。她已然明白,这四人联袂前来就是在试探自己,这也是她为何挑这绯袍官员上职时敲起这登闻鼓。

她从不怀疑这些青年官员或许怀有仁义之心,欲做拯民于水火的好官。但作为身处宦途的官员,他们必然也渴望做出政绩,借此直达天听,以便日后积累政治资本,而她就是来给他们送这个政绩来的。

念及此,她再度跪下,重重磕了三个响头。一边磕一边想,这都是一千年前的老祖宗,多磕几下头算得什么?面子算什么,又不会死。

继而抬眼望向堂上四人,语气激昂道:“民女的外甥女与谢家尚未订立婚约,不过是长辈口头约定而已,并无文字契约。且按《宋刑统》,女方若婚前已知男方患病却未及时悔婚,其后再欲悔婚便会受限。虽说‘父母之命媒妁之言’,婚姻大事由父母宗族定夺,即便女方察觉男方隐情,也须遵家族安排,否则便被视作‘违礼’。但此案牵扯后宫秘辛,关乎皇嗣安危,我等岂敢认下谋逆之罪?此乃十恶不赦之首罪,民女等宁死不撤案,定要坚持上告!”

若依杨日严所断,将此案定性为商人狡诈使诈,朱家唯有忍气吞声认下这门亲事,就此息讼。但吴悦偏要将事情闹大。她深谙此中关键:唯有闹得沸沸扬扬,方能迫使官府因担忧此案确与皇嗣安危、国祚根基相关而不敢轻忽,不得不介入严查。

就如后世某位李姓商人一样,将所持港口都打包卖出,如果是因为亏损,那就是正常商业售卖。但是那李某人背后肯定牵扯政治图谋,那就断不能简单看做一个商业行为了,需要将这买卖根据《反外国制裁法》《反垄断法》和《国家安全法》依法审查。

待吴悦愤慨激昂陈词完毕,堂上四位官员皆不自觉松了口气,似是唯恐这两个小娘子被威慑后就此撤案。

吴悦见状暗自发笑,她还怕对方不敢接呢,到底是年轻官吏,既有行事的冲劲,亦有仕途进取之心,倒合了她的盘算。

端坐正堂的绯袍官员终于展颜,朗声道:“劳烦吴小娘子与朱小娘子这几日暂居开封府,可遣家中仆人前来照料。”

吴悦道过谢,当然不能回家。若是那朱叙强压着大姐,上门讨要孙女,以祖孙之情、母女之亲强迫撤案,只会横生枝节,更添事端。忙将自家住址告知,与堂上四名官员行过告辞礼后,便由一名衙役领着她与朱涴妤往开封府西院的临时证人所而去。

此处早有女使等候,这开封府设“女使”一职,多由官方认证的官媒充任,专司协助涉讼女**务。若遇女性人身侵害案件,更会差遣稳婆前来查验伤情、验明身份。

待二女离去,王砺、吕瑞如等人皆振奋难抑,仿佛已见仕途曙光。若能借此案入了上峰与官家的眼,晋升之途便不再是空想。四人议定,须得暗中将诉状所列物证、人证细细核查,务必在案中崭露头角。当下便分工协作,各自遣人四下收集相关情资去了。

到了晚间,王婆与青枣二人果然带着刘耘娘等人收拾的被褥吃食前来,主仆四人均住进开封府西院。

许是涉讼女性本就不多,这临时住宿区显得颇为冷清。门口有衙役昼夜看守,否则吴悦倒想在府衙内四处走走。毕竟这可是原汁原味的宋代官署,放在后世,最早遗存的也只有建于元代的南阳府衙,不过现存建筑多为清代翻修,其中女囚牢里陈列的满清刑具,可是让小时候的她做了不少噩梦。

作者有话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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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5章 第 55 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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