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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盘点名留青史的女性开始 第76章 均田制下

作者:我是仙乐 分类:其他类型 更新时间:2025-07-06 11:46:39 来源:文学城

【太和九年(485年)颁布实行“均田制”的诏令:

1、凡15岁以上的男子,每人授给种植谷物的露田40亩,女子20亩。露田都是无主荒地,因考虑休耕轮作,故授田时—般按休耕周期加一或两倍,也称“倍田”。拥有奴婢和耕牛的人,可以额外获得土地,奴婢同普通农民一样受田,人数不限,土地归主人;丁牛(4岁以上)每头受露田30亩,一户限4头。所受之田不准买卖,年老身死,还田给官府。

2、初受田者,男子每人另授桑田20亩,限3年内种上规定的桑、枣、榆等树。桑田可作为世业田,终身不还,可以世袭,但限制买卖。在不宜种桑的地区,男子每人另授麻田10亩,女子5亩,奴婢同样受田,按露田法还受。新定居的民户还可分到少量的宅田,每3口一亩,奴婢5口一亩,宅田也属世业。

3、桑田按现有丁口计算。“盈者得卖其盈,不足者得买所不足,不得卖其分,亦不得买过所足。”桑田为世业,允许买卖其一部分。原有桑田已超过应授田数,“无受无还”;达到应授额的,不准再受;超过应授额部分,可以出卖;不足应授额,可以买足。

4、若全家都是老小残疾的,11岁以上及残废者各受丁男一半之田,年过70的不还所受,寡妇守志,虽免课亦授妇田。

5、地狭的地方,居民可以向空荒地区迁徙受田;地广的地方,居民不许无故迁徙,可随力所及向官府申请借种受田以外的土地。因犯罪流徙或户编无人守业的土地,收归国家所有,作均田授受之用。

6、各级地方官吏按照官职高低授给不同数额的公田(职分田),离职时移交后任官。地方官吏各随在职地区给予公田,刺史十五顷,太守十顷,治中、别驾各八顷,县令、郡丞六顷。新旧任相交接,不许出卖。】

北魏冯太后之前的王朝皇帝命人立即将均田制的内容记下,大臣们则奋笔疾书,唯恐自己忘了。

【没有什么制度是完美无缺的,均田制也是如此!】

大秦

秦始皇嬴政对于均田制有弊端并没有感到意外,秦始皇嬴政也做好了心里准备,因为他深刻的知道这世上哪有什么完美无缺的。

吕后,邓绥等历史上知名的政治人物也如秦始皇嬴政那般,并不意外均田制有什么弊端。

北魏冯太后执政时期

冯太后此时更加认真的听,她想从天幕口中知道均田制的弊端是什么?自己可以针对弊端做好预防准备。

【北魏实施均田令时,规定民户除原有私地和已占有的小块无主土地按田令规定进行登记,算作已受额外,不满应受额部分,是否可以补充,补充多少,则因时因地而异。

所以均田制包括私有土地,但能用来授受的土地并不是无限的,只是无主土地和荒地,到底是数量有限。总的说来,农民所拥有的土地绝大多数是达不到应受额的。

至于口分田虽然规定年老、身死入官,但是实际上能还官的也不多,可以说是很少。更何况随着社会的发展,国家人口的增多和贵族官僚地主合法、非法地把大量公田据为己有,能够还授的土地就越来越少。

均田令虽然限制土地买卖、占田过限,但均田农民土地不足,经济力量脆弱,赋役负担沉重,稍遇天灾**,就被迫出卖土地,破产逃亡。地主兼并土地是必然要发生的。

正因为如此,均田制在北魏实施以后不久即被破坏。经过北魏末年的战乱,无主土地和荒地增多。继起的东西魏、北齐、北周、隋,施行之后又破坏。隋末农民起义后,人口大减,土地荒芜,新建立起来的唐王朝重新推行均田令,成效显著。唐高宗以后,均田制又逐渐被破坏。随着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,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转化为私有土地。到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,土地还授实际上已不能实行。德宗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后,均田制终于瓦解。】

天幕下众人也终于知道了均田制的弊端是什么了 ,他们相信这次得知弊端后,可以更好的针对其弊端改正。

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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